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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上海市创造学会章程》等有关规定,为充分调动专业委员会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明确任务、规范组织工作行为,促进学会健康发展,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上海市创造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所属专业委员会是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划分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本会有关业务活动的机构。 
   第三条本会所属专业委员会受本会领导,是非法人组织,以承担本会委托的财会学术研究课题、组织开展本专业财会学术研讨活动为主要任务,并受本会授权或委托开展工作。 
   本会所属专业委员会下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第四条专业委员会的宗旨是:坚持按照本会宗旨,团结本专业广大交通财会工作者,在本会的领导下,倡导团结协作、求实创新、民主科学精神,依法开展各项学术研究和业务活动,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广大会员服务,为创造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更好地促进创造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五条专业委员会的任务是:执行本会的决议,承担并完成本会安排的任务;在本专业领域内开展学术交流;接受委托开展相关课题研究,为理论研究与实务工作提出决策建议;组织技术培训,培养和举荐人才;依托专家优势,开展咨询业务。 
   第六条专业委员会的名称前必须冠以“上海市创造学会”,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七条专业委员会的设立,需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按照学会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向民政部提出登记申请,经民政部登记后,方可开展工作;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承认《上海市创造学会章程》; 
   2、具有知名的学科带头人和一定数量的财会工作者; 
   3、有符合本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4、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固定的办公场所、挂靠单位和经费来源。 
   第八条专业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 
   专业委员会委员在民主协商基础上产生。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由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 
   委员会选举产生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并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核准。 
   第九条委员会会议每一年或两年举行一次,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或由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主要职责是: 
   1、执行委员会的决议: 
   2、决定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3、审议和批准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4、提名新一届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人选; 
   5、批准委员会委员的变更或增补; 
   6、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在主任委员的领导下,由各专业委员会秘书处负责组织开展。 
   第十条专业委员会在任期届满前6个月,应向本会呈报委员会换届方案的请示,提交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会议纪要(主要内容包括下届委员会的规模、人选条件、名额分配等),在经本会批复后,方能开展换届的筹备工作。 
   第十一条在换届会议召开前一个月,应向本会报送召开换届大会的请示及有关材料。本会对会议文件特别是负责人(副主任委员以上,下同)人选,按规定进行审核。届内对负责人人选提出变更的,须报本会进行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十二条专业委员会应按要求在换届会议后一个月之内,及时上报会议有关文件,由本会按规定办理有关登记、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专业委员会因工作需要,确需刻制印章的,须向本会提出申请,由本会报主管部门和民政部,批准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专业委员会因工作队需要,确需建立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的,由本会向民政部申请,经民政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印章式样、银行账号必须在本会、主管部门和民政部备案。 
   第十四条专业委员会因工作需要变更的:变更负责人的,需提交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变更住所的需提交新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有关事项经本会批准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专业委员会的注销,须经学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并报请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意见和学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等有关文件,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六条专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必须确定挂靠单位。专业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受挂靠单位的管理。 
   第十七条专业委员会应根据本会的工作重点,结合本学科领域和财会管理需求,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由本会进行统筹协调,下达年度工作计划,各专业委员会负责组织落实。 
   第十八条开展学术交流、培训或课题研究应提交文字材料,说明目的、内容、工作计划、经费预算及达到的目标,每项活动都要进行认真总结,报本会备案;未列入年度计划的各项活动,要事先报本会审批。 
   专业委员会为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的政策性建议,要事先将建议报告报本会审议,由本会通过组织程序向政府主管部门呈交。 
   第十九条专业委员会的会员为本会会员。本会鼓励专业委员会在本专业范围内发展新会员。由专业委员会发展的新会员经本会核准后,成为本会会员。 
   第二十条专业委员会承担学会的科研课题研究、组织专题学术研讨的经费,由本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助。各专业委员会可以接受会员单位的赞助,但不得向会员单位收取会费。 
   第二十一条专业委员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会管理制度,本着“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量入为出、勤俭节约”的原则,确保经费的合理、有效使用。 
   专业委员会必须按财务年度进行会计核算,各专业委员会的经费收支决算情况(包括会计报表)须在年度终了30日内报学会秘书处审查备案。 
   专业委员会要加强印鉴和账户的管理,所有支出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严格遵守结算纪律。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是专业委员会制定工作条例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经本会xx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实施。 |